利辛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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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MB19736724/202212-0002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 通知
名称: 【部门文件】关于印发《利辛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14 发布日期: 2022-12-02
咨询机构: 利辛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 0558-2900603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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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 通知
名称: 【部门文件】关于印发《利辛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14
发布日期: 2022-12-02
咨询机构: 利辛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 0558-29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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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关于印发《利辛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2 10:07 信息来源:利辛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利辛县减灾救灾委员会

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利减灾办〔2022〕8号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

现将《利辛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利辛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

 

 

利辛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县减灾救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亳州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亳减灾〔2022〕1号、《利辛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利减灾〔2022〕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减灾救灾办)设在县应急局,主任由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 县减灾救灾办成员由所在单位向县减灾救灾办推荐,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提出,报县减灾救灾办进行调整。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县减灾救灾办主要职责包括:

(一)承担县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救灾委)日常工作,根据县减灾救灾委要求,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组织开展会商,综合分析研判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形势, 及时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根据风险等级,提出预警响应等建议,同时根据响应要求,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响应措施;

(三)根据自然灾害防范和应对需要,做好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购置、调拨和配送;

(四)积极协调推进社会救援力量建设;

(五)承办县减灾救灾委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六)承办县减灾救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五条 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筹备召开县减灾救灾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业务骨干担任县减灾救灾委联络员。

第六条 风险研判制度。县减灾救灾办根据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可能出现风险情况及时召集和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及专家进行会商,根据会商研判结论,及时编制风险形势监测分析报告,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必要时发布综合预警。

第七条 检查指导制度。县减灾救灾办与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列出整改清单,交办乡镇政府,督促限期整改。

第八条 会商评估制度。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县减灾救灾办视情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研判灾情;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工作小组赴受灾乡镇开展灾情核查,全面评估灾害损失情况。

第九条 物资储备调运制度。县减灾救灾办根据储备情况每年提出物资储备采购计划,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采购。县减灾救灾办根据灾情及时调拨和紧急配送救灾物资,有序开展救灾工作。

第十条 恢复重建制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组织住建、应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核查重建对象、制定重建方案、开展重建督查,组织重建评估验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重建任务。

第十一条 情况报告制度。县减灾救灾办及时调度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向县减灾救灾委报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公文处理制度。

(一)收文。接收到市减灾委、市减灾办、县委、县政府文件以及县领导指示批示,由县减灾救灾办按公文流转规则办理。需要相关成员单位协助办理的文件,由县减灾救灾办按指示批示意见转相关成员单位办理。

(二)发文。以县减灾救灾委名义发文,一般由相关成员单位提出申请并起草初稿,由县减灾救灾办审核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县减灾救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以县减灾救灾办名义发文,原则由县减灾救灾办牵头文件起草,根据需要征求县减灾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由县减灾救灾办负责同志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县减灾救灾委负责同志。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县减灾救灾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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