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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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MB19736724/202212-0002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 通知
名称: 【部门文件】关于修订《利辛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14 发布日期: 2022-12-14
咨询机构: 利辛县应急管理局减灾救灾股 咨询电话: 0558-2900603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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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 通知
名称: 【部门文件】关于修订《利辛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14
发布日期: 2022-12-14
咨询机构: 利辛县应急管理局减灾救灾股
咨询电话: 0558-29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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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关于修订《利辛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4 10:06 信息来源:利辛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修订《利辛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的通知

 

利森防办〔20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利辛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关于做好利辛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通知》(利森防办〔2020〕4号)同时废止。

 

 

 

利辛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212月13日

利辛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分级标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2 扑火指挥

2.3 专家库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等级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交通运输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科学、有效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4.2 以人为本,科学应对。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

1.4.3 预防为主,积极扑救。坚持预防为主,努力提高全社会防范森林火灾意识,建立健全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1.4.4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完善火情报告制度,实现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军地联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1.5 分级标准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县政府设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以及县人武部相关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 专家库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由不同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

1)参与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2)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开展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4)承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林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个等级。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3.1.2 预警发布

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反馈情况。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野外火源管理力度,认真检查装备、物资落实情况,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准备,森林消防队进入戒备状态,做好赴火场的应急准备。

3.2 信息报告

发生森林火灾后,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根据火情及时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1)发生在县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基层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扑救森林火灾由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上级指挥机构有关领导参加现场指挥部指挥,随着火情趋重,现场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森林火灾扑救应当“以专为主、专群结合”,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必要时,组织协调武警、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现场指挥员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聚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专家或医疗救治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指导或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案件查处

事发地公安机关及时开展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4.2.8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9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10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响应等级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由低至高划分为Ⅲ级、Ⅱ级、I级三个响应等级。

4.3.1 Ⅲ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主要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设立综合组、火灾扑救组、转移安置和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2),立即开展相关工作。

2)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专家)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4.3.2 Ⅱ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主要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

2)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3)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武警森林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4)省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根据需要,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4.3.3 I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政府启动I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扑救。

2)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制定火灾扑救方案及保障工作。

3)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专业森林消防队、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根据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医疗救治队伍或转移伤员,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6)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7)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8)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9)根据需要,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设备参加扑火。

10)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报送县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武警其他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协助扑救工作。

6.2 交通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地面交通为主,必要时报请上级部门支援。

6.3 通信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通信畅通,同时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固定电话、手机、卫星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6.4 物资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辖区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确保森林防火储备物资充足,满足森林防扑火实战需要。

6.5 资金保障

县政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稳定投入、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7 附则

7.1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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