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2日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利辛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旨在健全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细则》适应于利辛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和管理。《细则》中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已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保障对象:租房保障的对象为县城市规划区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保障方式:公租房的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两种,申请人可自行申请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其中一种保障类型。
保障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条件:1.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1年以上县城市规划区内城镇户籍或在城区已办理居住证并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2.本人(含配偶)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二)城镇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条件:1.大中专院校毕业不超8年。在本县有稳定的职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用手续。2.工作单位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3.本人(含配偶)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三)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条件:1.户籍不在本县范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任)用手续。2.工作单位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3.本人(含配偶)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四)申请集中配租住房困难面广的行业单位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条件:1.集中配租单位须为保障性住房所在地从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相关行业单位。2.申请人与行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任)用手续,并已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五)棚户区改造临时过渡户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申请):属城市规划区内统一征收征迁,并已签订征收协议。
(六)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户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由征收实施单位代为申请):
(七)已签订征收协议。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60平方米。
(八)本人(含配偶)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申请与审核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1.申请公租房承诺书及城关镇社区相关证明。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如已婚,户籍不在同一户,需提供结婚证)。持居住证的需提供居住证。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需提供:1.申请公租房承诺书。2.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用手续。3.申请人(含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如已婚,户籍不在同一户,需提供结婚证)。4.大、中专毕业证书,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1.申请公租房承诺书。2.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用手续。3.申请人(含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如已婚,户籍不在同一户,需提供结婚证)和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四)集中申请的住房困难面广的行业单位需提供:1.符合申请条件的职工名单及相关证明、公示材料。2.申请单位集中配租或租赁补贴方案。
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审核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记
《细则》指出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公开配租和租金补贴制度。
租赁补贴:我县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租赁补贴范围。登记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后,按照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房屋。
使用与退出: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公租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资金:1.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租房的。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5.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6.损毁、破坏公租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7.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承租人有前款1、2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退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租赁补贴资金。
注: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利辛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利政办〔2017〕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