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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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713998587B/202205-0017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全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5-25 发布日期: 2022-05-25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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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全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5-25
发布日期: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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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5 10:15 信息来源:利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建办〔202222

 

关于印发全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相关股室:

现将《全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利辛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县住建局代)                     

2022514日                    

 

 

 


全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

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贯彻全国、全省及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建安函〔20223 号)《全省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及县安委会关于印发《利辛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全面快速准确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决定开展全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一改、两为、五做到”,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一改两为大会精神和市委“三严三实”“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作风建设专项行动要求,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落细,建立城乡自建房屋从建成交付、使用维护到报废拆除“全生命”周期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消除自建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为期100天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行动,对全县所有城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摸清全县房屋底数和风险隐患数,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风险隐患。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督促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改装和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二、排查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乡自建房屋,一栋不漏、一户不落,坚持全面摸底与重点排查相结合,聚焦“自建、改建、经营、年久、违规、失检、砖混”建筑,区分轻重缓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聚焦“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尤其是重点排查将自建房屋改建改用为商业娱乐场所、文化旅游体育场所、交通运输场站、宾馆、酒店、餐馆、集贸县场、商场、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医疗卫生场所、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运动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建立台账,实现清单闭环式管理。

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危险房屋建筑和老楼、危楼(严重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房屋结合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同步开展排查整治与信息报送工作。

对存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对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对疑似危房,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尽快委托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对已鉴定为B级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要密切关注房屋情况,进一步出现险情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对已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的,要求立即停工停产,不得使用,人员搬离危险房屋。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实施步骤。围绕全面排查、风险识别、隐患处置三个环节,落实“三查”步骤。

1.全面自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各村、社区、物业要宣传发动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自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可自己排查,也可委托专业人员排查,对安全风险隐患存疑的可委托第三方鉴定。自查有安全风险的房屋,依据风险程度,采取人员撤离、拆除、停用、封闭、整改等措施,消除隐患后方能继续使用。自查过程需参与人签字确认。

2.基层排查。各乡镇、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房屋,逐栋开展排查。聚焦“自建、改建、经营、年久、违规、失检、砖混”建筑,并按是否经过专业的设计、施工,清查自建房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区分轻重缓急、动态推进,对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要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安全防范工作。

3.县级抽查。县级成立专班,加强调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实地督查抽查。对各乡镇、各单位建立房屋总数、排查数、问题数、整改数等台账情况,实施清单闭环式管理整治情况进行考核,工作进度滞后的进行通报批评。在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对纳入重点排查范围的建筑开展逐栋、逐层、逐户核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隐患改,切实做到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二)时间安排。

1.摸底排查(20225月至6月)。即日起,县住建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抓紧梳理汇总城乡自建房总量、前期房屋建筑安全摸排清单并及时下发至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层层分解落实房屋建筑安全摸排任务。

1)组织专家排查。由县住建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检查组(不少于30人,原则上要长期从事房屋建筑相关工作,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房建专业建造师资格证、注册建筑师等专业水准,具备其中一项即可,统一分配到各乡镇,配备熟悉建筑设计、结构、规划、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家,借助专业机构力量,立即对目前掌握的违章自建房屋、改扩建自建房屋以及群众反映过的自建房屋,组织开展专家排查。

2)开展全面排查。各乡镇、有关单位要结合本辖区及各自领域自建房底数,对自建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城乡结合部、城县低洼地、临河地段房屋)等,排查时要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段。

3)突出排查重点。在全面排查的同时,各乡镇、各单位要聚焦用作生产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的城乡自建房,对利用自建房屋开设的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县、农资店、棋牌室、浴室、民办幼儿园、私人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养老服务等人员密集场所房屋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排查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

排查完成时间拟定为620日,621-630日实施查漏补缺,对排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同步开展鉴定和整治。

2.集中整治(20227月至9月)。7月份转为重点全面鉴定和重点整治阶段,对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落实专业机构鉴定、制定整改方案。各乡镇、各单位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方案。各乡镇、各单位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集中整治方案,明确集中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县住建部门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改整治措施和时限。

3)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4)建立台账。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3.巩固提升(2023年)。各乡镇、各单位在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基础上,健全自建房屋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政策要求,健全城乡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持续动态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整改,实施清单闭环式管理,建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整治任务

(一)严厉查处自建房屋违法违规行为。清查自建房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各乡镇、各单位应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

(二)规范自建房屋改建改装行为。改造自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各乡镇、各单位将闲置自建房屋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改造后的自建房屋符合安全标准。

(三)落实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各乡镇、各单位责成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以及装修过程中拆改柱、梁、承重墙等行为)。县住房发展中心要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落实自建房屋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县住建部门将会同相关同级部门指导各乡镇开展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各自建房屋建筑主体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时协调各协同部门专项推进相关工作;逐步建立基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的安全信息系统,对每栋自建房屋审批及建设运营情况建档立卡,实施动态监管。县住建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协调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房地产、城市管理等部门,将排查治理城乡自建房违法违规改建以及用作经营等行为纳入日常管理的范畴,加大巡查巡检力度,对违法违规问题要提前制止、及时处理,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成灾之前。

县住建部门负责推进城镇和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城镇和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有效推进。协调并督促中央、省驻利企业和直属企业负责所属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构建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注重乡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作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统筹建立辖区内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各级政府抓总、住建部门牵头、行业管理部门协同、基层组织末端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通过网格化管理体系,逐级细化管理片区,菜单式分类明确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各类情形,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置自建房屋安全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住建部门负责牵头成立工作专班,每日调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做到精准治理,有力有效。要严格落实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等工作;要结合网格化管理制度,各乡镇、各单位要对城乡自建房屋的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城乡自建房屋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相关责任人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各乡镇、各单位要加强汛期重点巡查,在面上排查的基础上,密切掌握房屋受灾风险和安全隐患,特别是对尚未整治完成的严重损坏房屋和危房进行重点排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立即整改解决,严防隐患衍生为重大险情。

(二)明确部门分工。县住建部门负责充分利用县安委办平台,协调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督促指导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做好排查整治信息的收集、汇总、存档工作。

(三)借助专家力量。县住建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力量,统一分配到各乡镇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切实保障隐患排查、必要的房屋鉴定、技术服务等工作。对排查的基本信息、问题隐患、整治进展等建档造册建立台账,实施清单闭环式管理,切实提高工作质效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规范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原则,加快完善城乡自建房屋安全治理体系。要坚持疏堵结合,探索切实可行的办法,既要保障房屋安全治理有效推进,又要合法合规保障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各单位对排查整治工作要做到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不定期排查,及时整治。整治工作要做到对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加快整改,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中。

(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乡镇、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既有房屋安全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积极宣传各地在既有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予以查处。

附件:1.利辛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2.利辛县城乡自建房屋调查登记表

      3.利辛县城乡自建房屋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汇总表


附件 1

利辛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单位(盖章):                                                                             时间:

序号

利辛县

产权人/使用人姓名

身份

证号

建设

年代

房屋

用途

结构

类型

房屋安全隐患类型

安全鉴定等级(A级、B级、C级、D级、未鉴定)

整治计划情况

备注

乡镇

社区(行政村)

房屋结构安全隐患

地质灾害安全隐患

使用安全隐患

 

 

 

 

 

 

 

 

 

 

 

 

 

 

 

 

 

 

 

 

 

 

 

 

 

 

 

 

 

 

 

 

 

 

 

 

 

 

 

 

 

 

备注:1.统计范围:经排查初步判定为有安全隐患房屋。

2.建设年代:1980 年及以前、1981-1990 年、1991-2000 年、2001-2010 年、2011 年以后。

3.房屋用途: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民办幼儿园、私人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

物流、影院、养老服务、自住、其他。

4.结构类型:砖石结构(预制板)、砖石结构(非预制板)、土木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混杂结构、其他。

5.地址灾害安全隐患:人工斜坡、自然斜坡、危岩、泥石流沟、其他。

6.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填报存在风险的结构部位,包括墙体、梁柱、地基、屋面、楼板、其他。

7.使用安全隐患:消防、仓储等。


附件 2

利辛县城乡自建房屋调查登记表

第一部分:基本信息

1.1产权性质

□个人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

 

□村集体 □政府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

产权单位

 

1.2建筑名称

 

1.3建筑地址

   县(县、区)      街道(镇、乡)    社区(行政村)     小区(村民小组)           

1.4房屋用途

□公共建筑    □经营用房屋   □自住

1.5建筑层数

地上           地下   

1.6建筑面积

        平方米

1.7建筑高度

总高     

1.8建成年代

     

1.9设计方式

□采用专业设计或标准图集□未采用专业设计或标准图集

1.10施工方式

□专业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

□非专业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

1.11结构类型

□砖(砌块)混 □混凝土结构 □轻钢(钢)装配式 □混凝土装配式

□砖木 □土木 □石木 □木结构 □混杂结构(砖/砌块//石)□其他()

第二部分:使用情况

2.1是否进行

改造(扩建)

□是         □否

2.2改造(扩建)时间

 

2.3是否进行抗震加固

□是         □否

2.4抗震加固时间

 

抗震构造措施:□基础地圈梁□构造柱 □圈梁□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木楼、屋盖房屋横墙间距不大于三开间□门窗间墙宽度不小于 900mm□木屋盖设有剪刀撑 □木屋盖与墙体有拉结措施□不能判定

2.5有无明显裂缝、变形、倾斜等问题

□有             □无

第三部分:初步结论

结论

□无安全隐患□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一步鉴定

信息采集人

(或单位)

 

日期

 

第四部分:安全鉴定及整治情况

4.1安全专业鉴定

4.1.1鉴定时间

   

4.1.2鉴定结论

□安全

□不安全

A 级 □B

C 级 □D

4.2整治情况

□已告知产权人□已整治□计划半年内整治□无整治计划

整治情况

填报单位

(公章)

安全专业

鉴定单位

(公章)

备注:1.统计范围:全县范围内城乡自建房。

2.建设年代:1980 年及以前、1981-1990 年、1991-2000 年、2001-2010 年、2011 年以后。

3.公共建筑包括:居委会(村委会)、卫生服务站、文体综合类、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公共浴厕、基础设施建筑以及其它公共建筑。

4.经营用房屋包括: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县、农资店、棋牌室、浴室、民办幼儿园、私人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养老服务、自住、其他。

      5.信息采集人(或单位)由村(社区)排查人员签字确认;

整治情况填报单位,由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核准签字盖章;

安全专业鉴定,由县区委托的专业机构鉴定后签字盖章。


附件3

 

利辛县城乡自建房屋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乡镇政府(县直部门)(盖章)     责任领导:             时间:2022   

 

 

排查建筑数量(个)

 

存在问题隐患的建筑数量(个)

 

 

存在问题隐患的建筑面积(㎡)

排查整治问题隐患

采取整治措施

已完成问题隐患整改的建筑数量(个)

备注

一般隐患

重大问题隐患

整改率

鉴定

加固

停用

拆除

组织人员撤离

排查

已整治

排查

已整治

(项)

(项)

(项)

(项)

%

(个)

(个)

(个)

(个)

(个)

 

 

 

 

 

 

 

 

 

 

 

 

 

 

 

 


 

 

 

 

 

 

 

 

 

 

 

 

 

 

 

 

 

 

 

 

 

 

 

 

 

 

 

抄送:县安委办                          

利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516日印发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