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 部门和专家解读
索引号: 1134162300318495X8/201708-00009 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文字解读】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文号:
发文日期: 2017-08-16 发布日期: 2017-08-17
咨询机构: 利辛县公安局 咨询电话: 0558-8700969
索引号: 1134162300318495X8/201708-00009
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文字解读】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文号:
发文日期: 2017-08-16
发布日期: 2017-08-17
咨询机构: 利辛县公安局
咨询电话: 0558-8700969
【文字解读】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8-17 09:37 信息来源: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日前,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解决9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意见》规定,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户籍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无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等9类人登记户口,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针对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意见》还规定,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如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可向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再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意见》强调,各有关单位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对与该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公安、司法、民政、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分解细化任务,狠抓政策措施落实。

9类入户指南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生育外、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借《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本、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对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规定、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辖区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公安局审批办理落户。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符合收养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拟落户地级县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其他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子女抚养关系,当事人可以在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并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后,再向公安机关申请对被抚养人进行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当事人凭上述材料和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被抚养人户口登记,被抚养人与户口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4.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农村地区因婚嫁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户籍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户籍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对因婚嫁离开原籍时间较长、返回原籍路途较远,且在居住地与配偶、子女共同生活的,经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与原籍地公安机关联系确认无户口、并获取其原始户籍信息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本实施意见第5条相关规定办理。

8.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无户口人员。经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后,仍无法查明其亲属、所在单位、户籍地、居住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其中,属于未成年人的,在县级以上公办儿童福利机构落户;属于成年人的,由县民政部门协调公安机关为其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9.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