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00318495X8/201810-00006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 成文日期: | 2018-10-11 | 发布日期: | 2018-10-14 14:41 |
| 发文字号: | 利政办秘〔2018〕13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县住房发展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8818911 |
| 索引号: | 1134162300318495X8/201810-00006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
| 成文日期: | 2018-10-11 | ||
| 发布日期: | 2018-10-14 | ||
| 发文字号: | 利政办秘〔2018〕130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县住房发展中心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8818911 | ||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利辛县保障性住房办理
不动产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利政办秘〔2018〕1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利辛县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2018年8月13日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利辛县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及时解决安置户办证问题,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登记房屋范围
(一)政府自建以及政府委托代建的公(廉)租房、安置房、配套商业及附属设施用房(以下简称“政府自建房”)。
(二)政府在房地产开发小区回购的商品房用于公(廉)租房、安置房及配套用房(以下简称“政府回购房”)。
二、首次登记权利主体
(一)政府自建房。产权人为县房产局。过去因多种原因造成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与权利人不一致的,由原土地使用权利人及相关单位出具说明,房屋首次登记到县房产局。
(二)政府回购房。首次登记权利人为开发企业。
三、转移登记权利主体
(一)公租房(廉租房)。政府自建房首次登记产权人为县房产局后,不再进行转移登记;政府回购房首次登记后,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县房产局。
(二)安置房。政府自建房首次登记后,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安置户凭征收实施安置单位证明、征收安置协议及本人相关材料,办理分户不动产权证(备注安置房)。政府回购房首次登记后,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安置户凭征收实施安置单位证明、征收安置协议及本人相关材料,办理分户不动产权证(备注安置房)。
四、登记后的土地性质
(一)政府自建房
1.公租房(廉租房)。首次登记,土地性质记载为国有划拨用地。
2.安置房。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土地性质均记载为国有划拨用地。安置户首次上市交易的,土地性质仍记载为国有划拨用地。
(二)政府回购房
1.公租房(廉租房)。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后,转移登记到县房产局仍按首次登记记载土地性质。
2.安置房。首次登记不动产权证后,转移登记到征收实施安置单位、再次转移到安置户土地性质仍记载为出让用地。
五、相关税费
(一)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税费
1.政府自建房
公租房(廉租房)。首次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安置房。首次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转移登记到征收实施安置单位依法免征国家各税、契税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转移登记到安置户依法免征国家各税、契税(不超出应安置面积或货币补偿范围)。
2.政府回购房
公租房(廉租房)首次登记后,转移登记到县房产局依法免征契税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安置房首次登记后,转移登记到征收实施单位依法免征国家各税、契税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转移登记到安置户依法免征国家各税、契税(不超出应安置面积或货币补偿范围)。
(二)住房维修资金
1.公租房维修维护由县财政维修费用保障,公租房维修资金暂不缴纳。
2.安置房维修资金由安置户按标准缴纳(政府自建房按房屋评估价计算房屋价格;政府回购房按回购价格计算房屋价格)。
六、办证要件
(一)政府自建房
对过去因多种原因没有进行综合验收备案的项目,凡已经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消防、规划验收合格(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依据土地划拨批准材料),房产部门提供测绘成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给予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对建设资料不齐全,未能进行单体工程竣工验收的,可通过第三方质量检测。第三方质量检测合格的,由县住建、规划、消防等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并由县住建、规划、消防、国土、房产、不动产中心等部门会商意见,房产部门提供测绘成果,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政府回购房
对政府回购房由开发单位负责办理首次登记,依据首次登记办理转移登记。涉及开发单位不提供完税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法核查、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