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介绍一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答:基层法律服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制度。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为弥补律师资源的不足,满足当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沿海对外开放产生的大量法律服务需求,基层法律服务在东南沿海部分乡镇产生,并逐步发展到内地和城市。多年来,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立足基层、扎根基层,发挥近民便民利民优势,为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原《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是司法部于2000年3月发布施行的,对于健全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发展,该办法有些规定已经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发展实际,也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新期待、新要求不相适应,有必要作出修改。
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司法部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完善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制度,加强了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监管,对于新时代坚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正确发展方向,提升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素质和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增强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问: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和组织形式作出了哪些调整?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被取消。据此,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删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相关规定。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原《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2000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0]51号),司法部印发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司发通[2000]134号),要求符合自收自支等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为合伙所,尚未实现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仍可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运作。因此,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了事业体制和普通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并对这两种组织形式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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