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水利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10-14 10:58
信息来源:利辛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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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政务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制度,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信息主动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局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十一)水利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信息。
第六条 本局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七条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方面的信息。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利用公开栏、网站、报刊、电视等多种载体及时公布主动公开内容。
第十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县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