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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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688G/202207-00026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利辛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分管负责人解读】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西山解读《个人所得税新税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7-15 发布日期: 2022-07-15
咨询机构: 利辛县司法局 咨询电话: 0558-881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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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分管负责人解读】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西山解读《个人所得税新税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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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解读】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西山解读《个人所得税新税法》
发布时间:2022-07-15 17:47 信息来源:利辛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问:个人所得税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您认为主要的影响在哪些方面?

朱西山:主要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直接引入税务居民概念;新增离境税款清算要求;引入反避税条款。

 

问:能否请您做个解读?

朱西山: 新税法首度直接引入税务居民概念: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所称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以,在境内习惯性居住是问题的核心。围绕着居民这一核心,衍生出多个相关问题。

(1)改变国籍是否改变了税务居民身份?

事实上,中国个税税法及其它相关法规历来不以国籍界定个人是否为税务居民。然而,坊间存在误区,许多人以为持有外国护照就属于“无住所”的个人或非居民,从而无需在境内申报从境外获得的收入,这是误解。个人在获得外国护照后,如果仍然延续了习惯性居住于境内的状态,则仍有很大可能是中国税务居民。因此,仅改变国籍并不必然改变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

(2)哪些人士可以按居住时间来判断税务居民身份?

除了上述有住所的税务居民,另一类税务居民是“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在这方面,需要注意的是:(1)个人有无住所与其本人是否在境内拥有房屋产权无关;(2)无住所是相对于有住所而言的,两者分属于不同的分类,对于有住所的个人,不适用“183天”的规则。也就是说,如果你属于有住所的个人,那就是中国税务居民,须就全球收入依照中国税法纳税,而不能用“183天”规则来判断是否受属于税务居民,该规则只适用于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

(3)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无住所个人是否一定全球收入在中国纳税?

还有一个相关问题,在新税法已出台但实施条例尚未颁布时,部分无住所的高净值人士担心因其在一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超过183天而引发全球收入纳税义务。随着实施条例的颁布,人们注意到了政策的宽免:“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因此,对于无住所的个人而言,即便他在大陆的居住时间在某一年度超过183天,只要他符合上述规则,仍然可以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收入在中国纳税。但是,不应误解为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比如一次离境30天以上)他就不是中国税务居民而其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可以不按CRS的要求被交换到中国税务机关,因为其中国税务居民的状态并未因单次离境30天以上而改变。

(4)个人同为两国税务居民怎么办?

不少客户会问,如果个人同时在中国及另一国家(地区)均为各自国内法下的税务居民,那么是否会出现双重征税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如果中国与该国(地区)已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则该个人可根据双边协定(安排)进一步判断其税务居民的归属,以避免双重征税问题。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最终个人有可能并不是原先被一国认定的税务居民,而是另一个国家(地区)的税务居民,相应地,CRS信息交换的方向也可能改变。再则,即便个人最终被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其就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纳税款,中国税法允许按相关规定予以抵扣。因此,原则上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



新税法新增离境税款清算要求: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一些人士曾担心这一措施是否会类似于一些国家的 “退籍税”,会对当事人产生较大的税务影响。正式颁布的实施条例并未就此作出具体规定。但是,根据后续颁布的相关公告,情况并非想象中那么严重,只是要求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前对于税法规定的各项应税所得全部完成税款清算与缴纳。当然,如果个人被发现有以前年度欠税的问题,那将面临相应的补税、滞纳金甚至罚款等相应的后果。



新税发引入了个人反避税条款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比如该个人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任何业务往来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出现个人利用其对企业的控制力通过实施某种特殊安排而达到减少本人纳税的情况,就可能被税务机关实施纳税调整而引发补税。此外,如果个人控制的离岸架构出现资产持有公司在没有合理的商业理由的情况下长期不作利润分配或分配较少而导致个人延迟纳税的情况,此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新税法视同该个人已取得利润分配而予以征税。在此方面,一个典型的离岸架构是,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拥有一家BVI 公司,该BVI公司持有下属被投资公司股权或金融资产并由此产生利润而该BVI公司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且未作分配的利润无合理的经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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