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2、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建材、有色、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22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实行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深入实施重点企业一企一策耗煤管理,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禁燃区内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散煤等高污染燃料,建立散煤禁烧长效监管机制,纳入网格化管理。
4、积极做好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结合砖瓦窑厂淘汰、燃煤锅炉淘汰,认真谋划减排项目,争取完成十四五年度目标任务。
5、加快车船结构升级。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
6、大力淘汰老旧车辆。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
7、严肃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实施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重点针对柴油货车开展执法检查,构建超标柴油车黑名单,实现动态管理。
8、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配合建立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环保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探索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
9、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0、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制定并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按照国家部署要求,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开展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行动。
11、深入推进扬尘防治。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降尘管控,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7吨/月·平方公里。加强降尘量监测质控工作。加强施工扬尘控制。施工工地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严格落实施工扬尘“六个百分之百”。严格渣土运输车管理,严查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抛洒滴漏、带泥上路、冒黑烟等违法行为。强化道路扬尘管控。进一步扩大机械化清扫范围,对城市周边道路、可作业的背街里巷等,提高机械化清扫频次。加强对干散货码头扬尘专项治理,全面推进码头防风抑尘、洒水等设施建设。加强矸石山等露天矿山扬尘整治。严控露天焚烧。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0%。。
12、深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提升挥发性有机物 综合治理水平。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排查,建立企业清单,指导企业编制“一厂一策”方案。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加强执法监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无组织排放管控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查处。.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加强含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管控。强化餐饮饭店油烟治理。监督餐饮饭店油烟净化装置正常运行,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等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