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利辛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0558—8933777
地址:利辛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一、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原则、要求、依据有哪些?
答:1、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二是符合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等相关规划;三是严格执行“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等政策;四是公开公正、便民利民。
2、要求:应发尽发,不应发的一个都不能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重点是《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方案通知》(利政办﹝2020﹞2号)、《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紧急通知》(利政办﹝2020﹞64号)。
二、如何利用已有成果核对工作范围?
答:1、核对农房整治、扫黑除恶、土地及卫片执法监察、纠纷信访诉讼、原不动产登记成果、用地审批和规划、项目建设等资料,违法的只调查统计,不确权登记发证;合法的提供合法依据,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2、国有建设用地范围不调查。本次房地一体工作需剔除该范围内土地及房屋,不调查、不确权、不登记;权属调查时应根据已发证书、依法批准文件等核对土地权属,不要把国有土地及房屋当成集体建设用地或宅基地调查登记。
3、核对原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卷宗(即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卷宗)和房产证。
①对于土地已登记原权利人、界址未发生变化的,重新调查测绘、指界,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面积登记;原登记卷宗扫描件分别存放到对应户的纸质卷宗(权属来源证明处)和电子档案成果(权源资料扫描件处);原不动产权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收回加盖“注销”章,分别存放到对应户的纸质卷宗(权属来源证明处);原不动产权证收不回来的,填写《注销原不动产权登记声明》,列出清单(乡镇、村居、组、权利人、地号、证号),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公告、注销。
②对于土地已登记原权利人或界址发生变化的,重新确权登记发证。
三、确权登记应提供哪些主要材料?
答:1、土地权属来源材料:①土地已登记原权利人、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原登记卷宗作为权属来源材料,按照上述二、3、①办理。②土地未登记或已登记但原权利人、界址发生变化的,作业单位调查,按房地一体模板要求填写《权属来源证明》。
2、规划许可材料:按利政办(2020)2号文件第8页三、(7)第三段处理:对房屋缺少符合规划或者建设有关材料的,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维护权益”的原则妥善解决: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许可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2008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居)委会公告15日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的相关材料。
3、竣工验收材料:按利政办(2020)2号文件第8页三、(7)第三段处理:对房屋缺少符合规划或者建设有关材料的,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维护权益”的原则妥善解决: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许可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2008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居)委会公告15日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确权登记的时间逻辑关系?
答:按流程,确权登记的时间逻辑为:权籍调查和测量、权籍调查结果公示(15天)、确权申请审批、不动产确权登记申请、不动产确权登记审核、不动产确权登记公告(15天)、不动产登记、发证。
五、确权登记如何公示、公告?
答:1、权属调查结果公示:《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2016]191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2、确权登记公告:《安徽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技术导则》8.3.公告:审核结束后应及时对调查、审核结果进行公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进行公告。
公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不动产坐落、宗地面积、批准面积、建筑面积、审核是否通过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公告由不动产确权登记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张贴,公告范围可以是一个村民小组或一个自然庄或一个集镇,公告范围不宜过大。张贴地点应选择在农民经常出入或经常聚集的地点,张贴地点不少于3处,并拍照存档,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进行不动产登记。公告期间,当事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提出异议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场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
六、确权时点是什么?
答:对于航飞时未拆除、调查时已拆除的房屋只调查宗地,不确权登记发证;对于2020年7月1日后新建的房屋及宅基地,依据新建房屋及宅基地审批登记法律法规,按日常登记程序办理。
七、集镇和农村范围如何区分?
答:集镇范围指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范围,其余为农村居民点。具体集镇规划区和农村范围可以参考“三调”202、203地类范围区分。
八、在拆迁范围内,是否正常办证,可以确定不会拆迁、是否办证?老村庄用地有大部分划为复垦区,土地规划为复垦区是否通过审批?
答: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和《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通知》(利政办〔2020〕2号)等规定执行。
具体不予确权登记发证的情形如下:
1.占用农用地未取得农转用审批手续的;
2.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
3.土地或房屋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4.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不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申请第二处宅基地使用权的;
7.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8.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9.飞地暂时无法确定权属的;
10.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11.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12.占用河道、道路用地管理范围的;
13.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征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新农村统一建设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塌陷区搬迁、引江济淮搬迁等范围内的;
14.其他不宜登记的情形。
以上情形只调查统计造册,在依法处置或法律、法规、政策明确之前,暂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九、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如何确权登记发证?
答:经初步摸排,全县约700多宗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因历史原因,大部分用地、规划、建设手续缺少或不完善。请依据《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紧急通知》(利政办﹝2020﹞64号)和卷宗模板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建议先行办理手续完善的(每村办理一宗以上);手续不完善的报请县政府安排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和完善手续。
十、高于3层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能否确权登记发证?
答:根据《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2015]4号)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进行建设,每户住宅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的规定,高于三层的房屋不确权登记发证。
十一、村镇规定与登记发证条件不一致,例如两个儿子的家庭,父母必须跟一个儿子住,只能办两处,子女达到结婚年龄,达到分户条件,就可以办理三处。具体如何执行?
答: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第34条处理:地方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十二、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十三、农户唯一一处宅基地和简易房屋,是否确权?
答;不影响实际使用,但本次工作不确权登记。
十四、实际地理位置处于行政区界限(县界)之外的宅基地及房屋,是否确权调查?
答:依据属地登记原则,由农户向属地申请确权登记发证。
十五、审核审批意见如何填写?是“同意报批”、“同意登记发证”还是只用“同意”?
答:宅基地及房屋:组、村、自然资源规划所、乡镇农业农村部门为“同意报批”,乡镇政府为“同意确权”;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组、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所、乡镇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同意报批”,县政府为“同意确权”。
十六、审核审批工作需要套合哪些数据,具体根据什么图,规划图是否需要套核,请确定一个统一标准?
答:参照上述回答及实际情况审核。
以上意见、建议仅供参考,如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不符,以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