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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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利辛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名称: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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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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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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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3 09:50 信息来源:利辛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政办〔202112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利辛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利辛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913

 

    

利辛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继续做好我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 22号)、《安徽省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规程》(皖财农〔2019734号)和《安徽省延续执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实施细则》(皖财农〔2021449号)等精神,依据《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亳财农〔2021342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以下统称整合资金)主要包括:中央、省和市政策规定纳入整合范围的财政资金和县财政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渠道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资金,以及中央、省、市和县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不纳入整合范围。

第二章  资金安排与分配

第四条  县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五条  县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央、省、市和县有关政策,依据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年度任务,汇总提出本年度统筹整合资金需求。县财政部门要依据乡村振兴部门提出的年度统筹整合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本年度计划整合规模,拟定资金整合清单,在“因需而整”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

第六条  县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本年度拟实施的具体项目,拟定项目任务清单,区分轻重缓急,匹配资金整合清单与项目任务清单,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明确每个项目的责任部门,并根据项目类型和责任部门,制定项目资金绩效清单。同时,综合上述项目任务清单、资金整合清单和项目资金绩效清单,制定本年度涉农资金整合实施方案。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  结合我县实际,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可以按规定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八条  根据我县产业发展需要,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项目,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第九条  整合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要根据确定的整合方案,及时将整合资金分解下达到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对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按程序调整预算指标,依照实际用途列明相应支出科目,并做好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对整合项目实施进度的汇总分析、督促跟踪,定期与财政部门沟通情况。发现无法继续实施或需要变更的项目,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并及时抄告财政部门,对资金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部门承担整合资金支出及绩效的主体责任,要加快项目实施,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责任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自评,绩效执行监控结果和绩效自评情况报县财政和乡村振兴部门。

第十三条  严肃财经纪律,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

第十四条  县财政、乡村振兴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县财政、乡村振兴、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整合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和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原《利辛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利政办〔201645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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