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动物防检服务中心: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医函〔2021〕93号)、《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皖农牧〔2021〕34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我局制定了《2021年全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利辛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9日
2021年全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猪圆环病毒病、猪伪狂犬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和鸡新城疫。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对猪瘟、猪圆环病毒病、猪伪狂犬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和鸡新城疫疫病的免疫,根据地区流行特点、季节、畜禽种类、用途等特性,开展程序化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县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县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县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县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我县属于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免疫;需免疫的,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场群为单位进行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猪伪狂犬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和鸡新城疫:各乡镇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通知》(亳政办秘〔2021〕9号)要求进行免疫。
二、疫苗种类
实施“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户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所确定的相应强制免疫疫苗及品种(详见附件),其它养殖场户及散养户使用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及品种。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并接受畜牧兽医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做好省级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工作,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级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工作,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做好县级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保障强制免疫工作经费(包括疫苗运输贮存费用,以及器械耗材、培训、人员防护、采样送检、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乡镇应按照县农业农村局制定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强制免疫计划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各乡镇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培育各类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强化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治理能力和服务于养殖业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发展需求,促进形成主体多元、供给充足、服务专业、机制灵活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深入推进“先打后补”。各乡镇要按照《安徽省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深入推进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工作,做好相关材料审核,按时报送进展情况。
(三)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各乡镇要按照《安徽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疫苗领取、验收、保管、发放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疫苗报废、疫苗空瓶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四)开展免疫技术培训。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各乡镇要组织好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县畜牧兽医发展服务中心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免疫时应按照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
(五)完善免疫记录。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六)落实报告制度。通过安徽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系统,实施疫苗调拨和发放。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按时通过系统报送。同时,要及时反馈疫苗调拨和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核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强化疫苗销售使用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和非法销售行为。
加强对实施“先打后补”全过程工作的指导、跟踪、检查、监测评估和总结,结合动物防疫监管、产地检疫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深入推进工作开展。
七、经费支持
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要求,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调拨数量和“先打后补”所需经费,结合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安排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先打后补”补贴经费,确保年底前完成相关补助经费支付。
附件: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附件
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
1.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2.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3.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4.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5.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
1.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2.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