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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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733H/202505-00097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利辛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利辛县发改委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29 发布日期: 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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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利辛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利辛县发改委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29
发布日期: 2025-05-29
利辛县发改委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5-05-29 09:00 信息来源:利辛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发改委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工作,促进各股室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属各股室、中心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应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结果

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工作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可与社会评议机关作风、基层评议机关作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等一并进行,评议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是否确定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责任部门;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及多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第六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基层和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第七条 评议程序:

网络评议、监督评议为主要评议方式,纳入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代表评议等方式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监督评议组织、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监督评议表格,在门户网站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召开座谈会、约请访谈等形式,了解被评议科室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回收问卷,汇总测评情况;

(四)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被评议股室工作情况,结果报委党组并向有关股室反馈,在一定范围公开;

(五)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有关股室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八条 评议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

    在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委党组对所在股室进行通报表扬;被评为“不满意” 等次的,对所在股室予以通报批评。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在接到反馈通知后 1 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群众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

第九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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