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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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713998587B/202306-00116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利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住建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08 发布日期: 2023-06-08
索引号: 11341623713998587B/202306-00116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利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住建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08
发布日期: 2023-06-08
利辛县住建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08 10:15 信息来源:利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五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八条 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28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机关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本机关各业务股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本机关实行政府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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