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司法厅印发了《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分期分级分类管理教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正式颁布实施。第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 根据《社区矫正法》规定,为落实“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拟出台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分期分级分类管理教育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一)探索试点
2020年11月开始,在淮北、宿州、蚌埠等市县开展试点,探索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的方法、措施等,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为《办法》的起草提供支持。
(二)开展调研
多次赴相关市、县(市、区)、司法所深入调研,掌握基层工作实际情况。参考部分省(区、市)分类管理规定,吸收借鉴相关经验和做法。
(三)初稿起草
结合试点工作经验,在大量调研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组织人员起草《办法》。
(四)征求意见
先后4次征求了各市、省直管县(市)的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117条,其中大部分意见重复,经过研究,对部分意见予以了采纳。此外,还组织8名社区矫正业务骨干,对初稿逐条进行了讨论和完善。4月27日,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了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及相关单位和部门的9位专家对初稿进行了深入论证。会后,根据与会专家提出的意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明确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差异,按照分期、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开展个别化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一是明确分期矫正原则。按照“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要求精神,将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间分为矫正初期、矫正中期和矫正末期。针对社区矫正对象所处的不同阶段,开展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教育,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提升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明确分级管理原则。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根据裁判内容、风险评估、现实表现、危险程度等因素,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综合评定,划分为重点管理、普通管理两个管理等级。明确重点管理对象的认定条件和程序,针对不同管理等级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同时,对管理等级调整、列入矫情分析会、社会力量依法协助开展工作等作出规定。
三是明确分类管理原则。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四种情形”进行分类,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在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方法上有所区别。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类别,成立由相关人员参加的矫正小组,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按照社区矫正法第七章精神,办法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作出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