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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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MB1533570y/202106-00008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医保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06-03
索引号: 11341623MB1533570y/202106-00008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医保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06-03
利辛县医保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发布时间:2021-06-03 10:37 信息来源: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县医保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医保局作出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对局内部管理事务和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作出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医保局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中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备选。
第四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县医保局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县医保局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县医保局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由县医保局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由县医保局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原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调等方式直接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应当注重利害关系群体的代表性和均衡性。 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县医保局应当做好收集、记录。
第七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县医保局可以委托有资质条件和社会公信力的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八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和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7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第九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县医保局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广播电视网络访谈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形成共识

第十条  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第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期限和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由县医保局制作笔录,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县医保局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将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专题会议等。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县人民政府审议确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步通过新闻发布、媒体吹风或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进行解读,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县医保局当密切跟踪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面较广的,县医保局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背景、实施过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产生问题原因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评估报告形成后,由县医保局根据评估报告及形成的建议,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完善、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县医保局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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