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诱导住院行为。
三、分解住院
(一)参保患者出院后7日内再次因同一病种入住同一所医院的(因突发危急重症入院、或相应疾病指南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二)为降低住院次均费用,医疗机构故意将病人在住院期间转科室办理多次住院手续;
(三)其它属于分解住院的行为。
四、虚假住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视为虚假住院:
1、病程记录及医嘱与病情不符;
2、伪造病历内容;
3、病历中疾病名称及治疗记录与药品、护理记录不相符;
4、病历书写严重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的行为;
5、利用参保人身份信息办理住院,而参保人未患病住院的;
6、其他属于虚假住院的情况。
五、过度医疗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临床诊疗指南、疾病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等规范的诊疗行为,其范围包括过度治疗、过度检查、重复检查等。
(一)过度治疗
1、违反《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临床药物治疗规范,住院患者无明显用药指征,不合理或超范围、超剂量用药,或医疗机构有意使用高价药品;
2、不合理或超常规使用一次性耗材,或违反高值耗材使用管理制度,有意使用高值耗材;
3、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手术分级和安全核查制度,放宽或降低手术指征实施手术治疗或频繁进行同一种医疗技术(静点或肌注药物、抢救、血气分析、抽取积液等特殊操作除外)。
(二)过度检查
进行与疾病诊断无关且非常规的辅助检查,或能够一次确诊却重复使用各种设备检查同种疾病,或有意选择费用高的辅助检查。
(三)重复检查
参保患者在治疗期间,无明显指征,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多次检查;同一患者短期内多次住院且接受重复或类似检查的。
(四)其他过度医疗行为的。
六、不合理收费
不合理收费是指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或违反药品、耗材价格政策等收取费用的行为,通常分为: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套用项目收费等。
(一)分解收费
是指将医保目录内的一个收费项目分解为两个及以上不同项目进行收费。
(二)超标准收费
违反《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分级定价等规定,超出标准的收费行为。
(三)自立项目收费
未通过主管部门的批准,自设项目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