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亳州市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3月11日
亳州市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8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1544号)精神,现就我市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以下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亳州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中央、省、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市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性、跨区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市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市级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县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县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市级自然资源确权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政府受省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级自然资源确权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区政府受市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县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省政府及市以下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包括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确认为中央、省、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中央、省、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级落实的任务,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受全国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中央、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土地征收转用及批后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以及监督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受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土地征收转用及批后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以及监督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受县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全省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两屏两轴”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省一级的古树与名木保护,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省级以上公益林保护管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除中央财政事权外,地方财政事权确认为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其他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确认为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市、县区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将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分类确定为中央、省、市与县区财政事权,中央、省、市与县区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全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地质矿产勘查、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事项,确认为中央、省、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确认为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市、县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国家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中央、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省级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防治及监管,确认为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市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县级自然资源领域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的自然资源领域督查、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增强财力保障。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协同深化改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改革要求,加强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协同推进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