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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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MB17966610/202011-0004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城市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通告
名称: 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和作业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0-11-25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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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利辛县城市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通告
名称: 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和作业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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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和作业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5 10:31 信息来源:利辛县城市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和作业规范(试行)的通知

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设备配置和作业规范

(试行)

 

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分类效率,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建立分类作业标准流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生活垃圾分类涵盖源头分类、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环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坚持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便于管理,区域共享,实现设施的优化配置,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控制。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单位职责分工对所管辖行业领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一、分类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置应与垃圾分类作业方式相适应。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分类作业应落实责任主体,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遵照《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分类投放要求执行,做到规范管理。

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坚持“谁管理,谁设置、谁维护”的原则。有物业管理的区域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有经营管理者负责,没有经营管理的公共场所由其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遵照《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分类投放要求执行。责任人应当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设置和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在建设中应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纳入统一规划,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应做到防雨防风防臭,露天的收集容器应有盖,分类投放容器应采用阻燃、耐酸碱腐蚀、具有一定韧性、承载力及耐温性材质并及时维护或更新,确保容器外观整洁、标志规范、密闭性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及收集点的设置应满足撤桶并点要求,不得妨碍消防通道。

二、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产生源分为居民住宅区、商业服务网点、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公共区域、园林广场景区、工业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工程施工现场、交通物流场站及其他场所。

(一)居民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居民小区实行垃圾分类“四分法”。

每个居民区至少应设置1个可回收物收集点。居民区高层楼宇群按照1500户,底层楼宇群按照服务半径1000米的标准设置。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回收物收集点的地区应在公共区域竖立明显的标识,公布回收电话,开展预约回收。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的设置应以方便居民投放和适应垃圾产量为原则。一般以200~300户为一个点,且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每个收集点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具体要求如下:

1.采取定时定点投放收运方式的住宅区,宜根据服务户数,在住宅区按单元或一栋楼或几栋楼之间设定固定分类收集点,且只在投放时间段内于分类收集点放置240升的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进行收集;

2.采取直收直运收运方式的住宅小区,收集车辆必须有分类收集容器,实行分类收集。居民家庭在收集车辆经过时将生活垃圾直接分类投放到收集车辆上的分类收集容器内。

每个居民区至少应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点。大型小区可根据需要设置多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区可设置在有监管条件的固定场所,如小区门岗、物管处、会所等;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楼,应有专人负责,配备120升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居民也可在投放其他垃圾时将有害垃圾交给负责收集垃圾的环卫工人,由环卫工人转投到指定的有害垃圾收集点。

有条件的住宅区宜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智能回收设备。

(二)自建(无物业管理)居民区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

自建(无物业管理)居民区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应满足以下方面:

可回收物收集点可设置在居民区域内的开阔地带。每个收集点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特点,每周安排1~2天的固定服务时间,其他时间可电话预约收集。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点的设置一般以150户~200户为一个点,且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收集点的位置宜设置于道路两边,应避开居民大门。每个收集点分别放置容积240升的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露天的收集容器应有盖,在垃圾收集时间内应开启,并定时清空以避免垃圾长时间存放对环境产生影响。

有害垃圾收集点可设置于居委会指定的专区,并有专人负责。

自建(无物业管理)居民区商业网点较为集中的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餐饮门店、肉菜市场及流动摊点较为集中的区域必须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和设置点应根据厨余垃圾的产生量确定。

(三)园林绿化广场景点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园林绿化广场景点应在游人出入处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120升;应在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每间隔100~200米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40升或60升。

有餐饮服务区域的应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积宜为120升;有游客休息处、商铺的和办公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积宜为120升;应在洗手间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可根据节假日期间人流量酌情增加分类收集容器的摆放点和数量。

园林绿化广场景点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点,且应设置在有人监控的区域。还应设置生活垃圾临时存放点存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并与回收和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四)商业服务网点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商业服务网点应在电梯口、大堂等公共区域及办公区域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为40升;提供餐饮服务的商业服务网点应在主要餐饮区及食品加工区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收集容器的数量和设置点应根据厨余垃圾的产生量来确定。

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商业服务网点应在休息间、茶水间等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商业服务网点中提供住宿的场所如酒店、旅社等要在客房内设置小型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在洗手间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商业服务网点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点。商业服务网点中产生有害垃圾批发或零售门市在销售、库存等场所必须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和设置点应根据有害垃圾的产生量来确定,且应设置在有人监控的区域。

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生活垃圾临时存放点存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垃圾,并与回收和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五)公共机构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应结合实际遵照《安徽省公共机构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及管理规范(试行)》(皖管办〔2020〕29号)执行。

公共机构应在公共区域如电梯口、大堂、办公区域及教学区域的每层楼梯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为40升。

公共机构设有餐饮服务的场所如食堂等应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办公机构应在休息间、茶水间等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设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点,且应设置在有人监控的区域。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应设置生活垃圾临时存放点存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垃圾,并与回收和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学校要在宿舍区首层适当位置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为240升。收集容器的设置不能影响安全通道的畅通。宿舍区的其他层可设置40~60升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学校教学楼及其他公共区域的垃圾分类设置的配置应根据区域面积和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规格的收集容器和数量。

(六)交通物流场站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交通物流场站应在站台、乘车区及主要通道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为40~60升;在餐饮服务区域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为120升;旅客等候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等候区热水供应处宜加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为120升;交通物流场站应在洗手间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宜在安检口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节假日期间根据人流量酌情增加分类收集容器的摆放点和数量。

接收旅途中产生的混装垃圾的交通物流场站应设置二次分拣点,对混装垃圾进行分类;产生有害垃圾的货运物流场站及仓储场所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厨余垃圾的货运物流场站及仓储场所应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交通物流场站应设置生活垃圾临时存放点存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七)公共区域保洁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或路段每间隔100米~200米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为40升或60升;次支道路及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每间隔200米~400米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为40升;商业街、步行街等繁华街区每间隔50米~100米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为40升。

环卫部门可在垃圾中转站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清扫作业过程中的有害垃圾。

(八)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医疗垃圾与医院生活垃圾的收集容器和设置点应明确分开。

医疗卫生机构应在主要出入口、电梯口、每层楼梯处等公共区域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为40升;在大厅及各楼层过道间隔100米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为40升。

医疗卫生机构应在食堂、配餐间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在休息间、茶水间等根据区域面积和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规格的收集容器和数量,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在洗手间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医疗卫生机构应在住院部的病房内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楼层间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摆放地点以不影响病人、医生的正常工作、休息为原则。

医疗卫生机构至少应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生活垃圾临时存放点存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九)工程施工现场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工程施工现场应在食堂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应在办公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地点和收集容器规格视需要而定;有提供住宿的应在住宿区首层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点,但不得影响安全通道的畅通。

工程施工现场产生的有害垃圾应由专人负责收集。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生活垃圾临时存放点存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十)工业企业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

工业企业应在食堂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应在办公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地点和收集容器规格视需要而定;有提供住宿的应在住宿区首层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点,但不得影响安全通道的畅通,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120升。

工业企业至少应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工业企业应设置生活垃圾临时存放点存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十一)其他场所生活垃圾分类设置配置

其他场所生活垃圾分类点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其他场所应设置生活垃圾临时存放点存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三、生活垃圾分类作业

非生活垃圾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其中,绿化垃圾、装修垃圾应先从生活垃圾中分离出来。大件垃圾、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必须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存储、分类投放和分类收运,生活垃圾受到工业、医疗等行业的化学或生物危险废物污染时,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对其进行处理。

(一)投放

生活垃圾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投放至相应的分类收集容器,投放时应避免二次污染。鼓励居民直接交售可回收物,可预约回收或自行送至回收站点,也可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中。废纸类投放前,建议去除塑料封面、钉针等,并铺平叠好,加以捆绑;瓶罐等容器应倒空内装物,饮料软包装应抽出吸管并压平;纸、塑、金属等混杂的物品建议按属性进行拆解。

居民和提供餐饮服务的社会单位或个人必须将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分类投放,厨余垃圾宜用可降解的垃圾袋盛装,并去除食品包装袋及餐具制品等,沥干水分后密闭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应配置与厨余垃圾收运车相匹配的收集容器,并定时交付给有资质的环卫作业单位,以便统一进行集中收运。

有害垃圾应投放至指定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灯管、温度计等易碎的有害垃圾应防止破损。

绿植等废弃花草应定时定点投放,实行盆、泥、植物三分类,花盆回收再利用,花泥回填至绿化地或绿化苗圃,植物进行生化处理。

(二)收集

各生活垃圾产生场所应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点张贴相应的分类指导,指导居民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居民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宜采用定时定点、直收直运的收运方式,收运时间宜根据居民生活习惯,建议分别在早上7:30~8:30、晚上18:00~20:30两个时段进行。保洁作业人员在进行定时定点或直收直运作业时,应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进行监督及指导。必要时应进行开袋检查,对未按规定分类或分类不准确的,应指导其按要求分类。

有害垃圾的收集可根据数量、种类商定具体收集时间、频次,由管理部门转运至临时贮存点进行二次分类后分别贮存,并联系有资质的企业进行集中处理。

保洁作业人员在收集其作业场所的生活垃圾时应配备专门的分类转运容器及收集袋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生活垃圾收集的时间与频次应以不影响该场所的正常运行为原则。保洁作业人员在保洁作业过程中,应注意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维护,保证容器标识清晰,如有发现分类收集容器破损应报告管理部门进行更换。

生活垃圾收集应防止二次污染,收集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洁收集容器,定期对容器进行消毒处理;设有生活垃圾二次分拣点的场所在进行生活垃圾分拣时不得影响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严禁设置二次分拣点。

各类生活垃圾产生场所应在合适位置设置垃圾分类宣传栏,并安排专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相关信息、数据的统计工作,并做好汇总上报工作。

(三)运输

分类收运车辆数量、类型应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种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等因素配置,车身喷涂与收运垃圾相应的分类标志,有条件的应安装车载行驶记录仪和GPS定位设备。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必须日产日清,由具有资质的作业单位分类转运至指定的处理厂,转运过程中应保证无滴漏、无洒落。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收运车辆应具备运输资质,有害垃圾应定期由作业单位分类转运至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设置生活垃圾集中转运点的,在集中转运区域应施划规范清晰的标线,应有其他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的功能区分标识,标注作业单位、作业时间、投诉电话等服务内容。

大于500户的居民住宅区宜单独设置转运点,小于500户的居民住宅区可与相邻居住区联合设置转运点,服务半径最大不宜超过2000米,具体参照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范。转运点应配备专门的运输车辆装载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不同垃圾类别进行分类装车,装车时应避免垃圾落地,装载量不得超过额定核载或有效容积,确保箱体完全密闭、无夹杂垃圾、无污水滴漏,卸车、压实、装车过程中应符合相关规范,避免除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物进入。

临时转运点应控制作业时间,以不影响周围的环境及交通为原则,装车时应避免垃圾落地,装载完毕后应及时对装车点的地面进行清扫,并定期消毒。

进入转运点的生活垃圾必须当日清运完毕,不得堆积过夜,收集桶按不同类别分开摆放,转运点周边环境要保持干净整洁,每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冲洗地面,并定期消杀,应确保通风、降尘、除臭及隔声降噪等设备或或措施连续稳定运行,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运输生活垃圾车辆应定期检修,保持车况良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等现象,造成二次污染。

 

附件:1.各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方法

2.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标准

3.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附件1:

各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方法

 

序号

生活垃圾产生源

分类方法

备注

1

居民居住区

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2

园林广场景区

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3

商业服务网点

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4

公共机构区域

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5

交通物流场站

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6

公共区域

可回收物、其他垃圾

 

7

医疗卫生机构

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8

工程施工现场

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9

工业企业

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10

其 他

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提供餐饮服务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不提供餐饮服务

 

 

 

 

附件2: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标识应遵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规格: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规格可分为40升、60升、120升、240升四种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其他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有盖,并分别在容器正前方、盖顶和盖背面标识分类标记,其中容器正方一面应标识对应的垃圾种类及示意图;盖顶和盖背面分别标识垃圾分类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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