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04 08:47
信息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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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特种设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被责令停止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
(三)发现重大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新安装特种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被责令停止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
(八)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九)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十)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三条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致人死亡的特种设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特种设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 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也可通过事故接报系统,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严格会审后,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直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第五条 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将本地区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进行分类,会同有关业务股室审核后,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录入信用平台,同时可以文件形式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股室严格审核,报局领导审定后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 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