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制度
索引号: 1134162300318495X8/202011-00035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动态调整制度】利辛县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0-11-23
索引号: 1134162300318495X8/202011-00035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动态调整制度】利辛县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0-11-23
【动态调整制度】利辛县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23 15:13 信息来源: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每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细化公开内容和公开标准。
  第二条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不予公开事项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目录,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梳理目录、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各乡镇、各部门发现本部门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并进行修改调整。
  第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乡镇、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