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21 15:14
信息来源:利辛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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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应当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交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利辛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应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二)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或传真方式提出申请。
(三)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第六条 局综合股负责本局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根据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第七条 局综合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行政机关将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时,局综合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收费政策规定进行收费。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的形式提供。
第九条 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利辛县医保局印章。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