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李集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5 09:13
信息来源:利辛县大李集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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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镇直各单位:
依据《利辛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大李集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大李集镇委员会
大李集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4日
大李集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大气质量,进一步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政同责。各网格是辖区内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辖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第三条 实行分级负责。镇干部,镇包村干部,村包组干部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条 严格责任追究。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期间,对出现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依据违法违纪事实、情节、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直到撤职罢免。
(一)严肃干部岗位责任制。在禁烧期间,对擅自离岗的、不听从统一指挥调度的、不接听手机或无故关闭手机的镇、村干部,轻者给予效能告诫,重者给予党政纪处分。
(二)严禁饮酒。在秸秆禁烧期间,如发现网格包保干部有饮酒者,被督察组发现或有人检举查实的,将依规依纪从严从重处理。
(三)严格控茬灭茬。收割机未安装切抛机的禁止下地收割,对各村、各网格控茬灭茬不力的,将严格追责问责。
(四)强力推进秸秆还田,严禁在沟边、路边、坟头堆放秸秆。督查网格出现秸秆乱堆乱放,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失控,出现焚烧风险隐患的;因工作不力,造成网格失守出现大面积秸秆未还田的;对该网格包保责任人严肃问责。
(五)严肃处理全镇“第一把火”的相关责任人。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期间,发现有着火点的网格,或被省、市、县、镇督查到的,依据本责任追究办法给予追究责任;对发生全镇第一把火的网格,全部没收网格责任人的责任押金,并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被卫星监测到的火点和被市、县、镇督查组督查发现的火点,对禁烧网格的镇、村包保干部,将依据《利辛县秸杆焚烧责任追究办法》给予处理,造成重大后果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严肃处理全镇两个火点以上(含两个)的村相关责任人。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期间,对我镇境内火点达到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村,依法依规免去或罢免火点所在村包组干部、村委会主任、村党组织书记职务,并进行立案调查,如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处置;对包保该网格的镇下派网格负责人,视其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七)严肃处理农机作业托管服务措施落实不力行政村的相关责任人。对农机作业托管面积达不到95%的行政村予以通报批评,没收村干部禁烧押金;对于弄虚作假、虚假托管的行政村,取消10000元的奖金,由镇纪委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对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在年度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第五条 包保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按照《大李集镇2020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履行职责。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出现火点的,视情节给予镇下派干部、村干部等相关责任人党政纪处理。
第六条 强化督查机制。镇督查组开展秸秆禁烧专项督查,督查镇、村包保干部在岗在位、禁烧工作成效等事项。实行火点责任倒查制,凡被卫星或省、市、县督查组通报查实的火点,镇将依据《利辛县秸杆禁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午、秋两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期间(5月20日—7月20日,9月20日—12月31日)的全镇焚烧秸秆行为。本办法由大李集镇纪委、镇禁烧办负责解释。
秸秆焚烧火点认定标准
一、凡被国家卫星监测认定或被省、市、县督查组发现并通报的火点,不计大小,均认定为火点。
二、对国家卫星监测及省、市、县督查发现存在争议的火点,在同一乡镇不同村的,由乡镇自行认定;乡镇之间有争议的,由乡镇提出申请,县督查组召集相关乡镇、村进行现场认定;县之间有争议的,由县提出申请,市督查组召集相关县、乡镇进行现场认定;市域边界有争议的火点,由县提出申请,市环保局协调省环保厅进行现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