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大李集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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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098F/202005-00013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利辛县大李集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大李集镇气象灾害应急方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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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利辛县大李集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大李集镇气象灾害应急方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5-07
大李集镇气象灾害应急方案
发布时间:2020-05-07 09:34 信息来源:利辛县大李集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李集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气象灾害跟踪监测,及时提供跟踪监测信息。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等级,加强灾害险情的隐患排查,并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 

第二条 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理需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予以妥善安置;   

(二)实行交通管制; 

(三)决定临时停产、停工、停课; 

(四)依法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和场地等; 

(五)对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采取必要的特殊管理措施,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六)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保证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条 气象灾害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对临时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应当及时返还;造成财产毁损或者灭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整改措施,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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