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数据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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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MB1878173C/202204-00048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利辛县数据资源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数据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4-13 发布日期: 2022-04-13
索引号: 11341623MB1878173C/202204-00048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利辛县数据资源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数据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4-13
发布日期: 2022-04-13
利辛县数据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发布时间:2022-04-13 09:51 信息来源:利辛县数据资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利辛县数据资源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利辛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作出关系全县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关系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行为时,由利辛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 利辛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需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事项,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中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备选。

第五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利辛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六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利辛县数据资源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利辛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应当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论证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

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利辛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

第八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利辛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九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利辛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广播电视网络访谈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达成共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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