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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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8567X/202003-00072 组配分类: 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发布机构: 利辛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调整县民政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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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利辛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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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调整县民政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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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县民政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0 00:00 信息来源:利辛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中共利辛县委办公室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县民政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亳办[2019] 10号)和《中共利辛县委  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利发[2019]2号),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就县民政局职责、机构和编制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县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划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县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划入县医疗保障局。

(三)县民政局的救灾职责和县救灾减灾委员会相关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

(四)县民政局的老龄工作相关职责,划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五)县民政局的救灾物资储备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二、内设机构调整

(一)撤销救灾办公室(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双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办公室)、婚姻登记处。

(二)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财务规划、目标考核和效能建设等工作;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和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相关民政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三)整合基层政权社区建设股、区划地名办公室为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主要职责是:负责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乡社区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有关办法,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承办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限的勘定、年检和管理:承担县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研和境内乡(镇)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处工作:编制全县行政区划图、城区标准地名图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详图;负责地名管理工作,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承担县内重要和跨乡(镇)界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有关工作:向社会发布标准地名、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区划界限变更的公告。承担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职责。在县委组织部指导下, 抓好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党建工作。

(四)社会救助股。主要职责是: 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的执行,完善低保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程序,负责全县城乡低保工作的协调管理,牵头拟定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执行上级制定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相关救助政策。

(五)社会事业和福利慈善事业促进股更名为社会事务和慈善福利综合股主要职责是: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残疾人社会福利、残疾人“两项”补贴、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乡(镇)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拟订全县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特困救助供养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及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订县福利彩票管理制度。承担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人员编制调整

调整后,县民政局内设机构4个,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

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4名。

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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