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7〕1411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3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公务员局
2017年11月7日
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省直各单位不含垂直管理的省以下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六条 省直培训原则分为二类培训项目,其中: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市、厅级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一)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的,除师资费外,安排食宿的,一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280元标准包干执行,二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240元标准包干执行。不安排食宿的,一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110元标准包干执行,二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90元标准包干执行。
(二)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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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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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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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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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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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资料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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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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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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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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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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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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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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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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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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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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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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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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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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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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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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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培训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上述在15天以内的(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三章 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行。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报省财政厅归口处室审核同意后,在部门预算安排的综合定额中列支。
第九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培训,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的会议培训费定额、综合定额或部门预算安排的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特别需要省财政另行安排专项培训经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7月底前,政府部门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依据、对象、内容、时间、参训人数、参训级次、经费概算、承担培训机构和意向协议),报省公务员局审核(如选调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参加培训的,同时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其他部门报省委组织部审核。
(二)省公务员局、省委组织部对省直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的立项依据、合规性、培训规模和级次进行审核,于8月底前将审核意见通知省直有关单位,抄送省财政厅。
(三)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公务员局、省委组织部的审核意见,将培训计划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报省财政厅归口处室审核。省财政厅将审核后的培训计划汇总报分管组织、人社、财政的省领导审批。
预算执行中,省委、省政府决定举办的重大培训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省级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部门预算会议培训费定额、综合定额以外安排的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要认真总结(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管理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并于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总结材料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到县(区)、乡镇。
第十三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鼓励各单位利用本部门现有条件和资源开展培训。
各单位开展培训,原则上不得在省外举办。确属特殊情况,必须在省外安排培训的,须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后进行,培训费按培训地所在省(区、市)省级培训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五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和参观。
第十六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培训费报销。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综合定额范围内的,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涉及在省外开展的培训项目,应提供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意的材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弄虚作假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
第二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在省外开展培训是否按程序审批备案;
(四)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的现象;
(十)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学培训,出国(境)培训以及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省直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332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7〕1736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3日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省直机关不含垂直管理的省以下单位。
第三条 省直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省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省直机关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省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体会议、省委全委会、省纪检委(省监察委)全委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要求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代表大会、全委会;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省委省政府名义主办的劳模表彰会除外)。
三类会议:省直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以及省直机关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省直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二类会议。报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批准。
三类会议。省直机关应当建立会议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厅长(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省直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省委、省政府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一类、二类会议会期依据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批准的会期确定;三类、四类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省直机关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5%以内;
三、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要根据会议性质、内容和省委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相关要求严格控制人数。其中,工作人员分别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0%和8%以内。
第十条 省直机关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应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会议定点管理。省直机关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以驻合肥市单位为主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到合肥市以外召开。省直机关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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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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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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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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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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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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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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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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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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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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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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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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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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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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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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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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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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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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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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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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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省直机关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五条 一、二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的会议培训费定额、综合定额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在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经费中解决,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六条 省直机关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省直机关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省直机关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机关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省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省直机关报送的一、二类会议经费进行审核。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省直机关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省直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四类会议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严禁省直机关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省直机关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会议场所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会议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直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省直各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本办法对所属事业单位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