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皖政办[2019] 14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1号),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整合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统一的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 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
二、基本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 结佘的原则,因地制宜,适度保障,合理确定待遇标准。
(二)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统筹衔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 医疗救助等制度,妥善处理既有保障政策,实现平稳过渡。
(三)保障基本,提升质量。坚持以保障基本为主,完善门诊、
住院、大病保险保障政策,持续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质量。
三、保障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除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 医药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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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在参保县区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 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起付线为零,年度报销限额为每人 200元,城乡居民家庭参保成员之间可以调剂使用;门诊报销单次 限额: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其他一级医疗机构为 50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诊所)为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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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慢性病门诊。省内、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 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60%、50%。起付线为零,月封顶线300 元,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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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慢性病门诊。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 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 别医疗机构计算1次起付线。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 医药费用按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政策报销,起付线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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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医药费用门诊。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 药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除 外),报销比例为30%,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3000元,可年底一次 报补。
5.18周岁以下的苯丙酮尿症及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的罕见病 患者,在省内省级或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门诊就诊,其医药及专 用食品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不设起付线,按65%的比例报 销,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2万元。
6.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保障待遇。可继续执行原有的普通门诊 统筹资金学校包干使用办法。我市在校大学生自2020年1月1曰 起参加属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其待遇政策。
(二)普通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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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与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2⑻元,报销比例90%;
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85%;
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5%;
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
医疗机构上年度次均住院费用达到上一级别医疗机构次均住 院费用的80%及以上的,执行上一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
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 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 算(不足2000元的按2(X)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 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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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顶线与保底报销。
(1)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额度实行累计 封顶(含分娩住院、意外伤害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按病种付费
等),封顶线30万元。
(2 )对普通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实行保底报销, 报销比例为省内医疗机构50%、省外医疗机构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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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
(1)除急诊急救或属参保人员务工(经商)地、长期居住地 外,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含保底比例)再 降低10个百分点。
(2)参保人员到我市确定的毗邻省外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参 照省内或市域内同类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执行。
(3)住院按病种付费政策暂按《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新农合 按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8〕451号)执行;透析治 疗的肾功能不全等按病种付费的特殊慢性病门诊继续执行现行政 策。
(三)分娩住院。
分娩(含剖宫产)住院定额补助800元。有并发症或合并症住 院的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四)意外伤害住院。
明确有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不予报销;明确无他 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按普通住院待遇报销;无法确定他 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报销办法另行制定。因见义勇为或 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普通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申请报销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五)大病保险。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 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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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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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 60%; 5 —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 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 75%; 20万元及以上段,报销比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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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顶线。省内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30万元,省外医疗 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20万元。大病保险封顶线分省内、省外单设, 不叠加计算。一个保险年度内,大病保险合规可报销费用中既含省 内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又含省外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执行省内医 疗机构封顶线政策。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要保持政策统一性,不得擅自调整待遇标准。建 档立卡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待遇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执行,跨省 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医保局要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1号)及本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待遇 计算公式、慢性病用药目录、负面清单等内容。
(三)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7月1曰起施行,由市医保局负
责解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