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背景
为调整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及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经2019年10月12日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利辛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起草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8〕222号)、《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利政办〔2019〕83号)等文件精神。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执行标准
1.城市规划区内博奥华庭、安居苑、民乐苑、嘉和阳光城、金域华府、莱弗金水湾、锦绣花园晴岚溪等7个小区租金每月每平方米5元。2.城市规划区内每月每平方米4元。
(二)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差别化租金标准
1.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执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6.5元/月。
2.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全县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租金按租金标准的40%执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6元/月。
3.家庭人均收入在全县最低工资标准以上、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下的,租金按租金标准的50%执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月。
(三)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棚户区改造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及住房困难面较广的行业单位的承租户,实行租补分离,租金按相应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市场租金标准全额收取,租赁合同期满后按40%补贴。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月。
(四)棚户区改造临时过渡户,租金按相应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注: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不包含物业费,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按照相关规定另行缴纳。
四、相关要求
(一)本通知下发后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待合同期满后,续签合同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二)本通知下发后实行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实行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待合同期满后,续签合同时按本通知规定的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执行。
(三)因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承租人应及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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