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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603-00124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经开区所)(2026.3.2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3-25 11:09 发布日期: 2026-03-25 11:09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经开区所)(2026.3.25)

发布时间:2026-03-25 11:09 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2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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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市场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6.3.25)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西潘楼浙润多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利辛县西潘楼浙润多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西潘楼镇中心街西段01号从事超市经营活动。2025年10月1日当事人从利辛一家名称为高明商贸的店内购进8袋“辣么鲜爽(大辣片)”,购进价60元/袋,当事人将上述食品在店内散装称重销售,销售价为13.8元/斤,有效期内销售4袋,超过保质期的4袋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查扣,货值276元,获利276元。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袋“辣么鲜爽(大辣片)”;
2.没收违法所得276元;
3.罚款5000元;2-3项合计罚没款527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3/25 利市监处罚〔2026〕137号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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