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098775401G/202603-00117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类 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新张集所2026.3.24)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6-03-24 10:00 | 发布日期: | 2026-03-24 10:00 |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类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新张集所2026.3.24) |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 1 | 利辛县新张集乡陶集陶庆红定点屠宰产品销售点 | 利辛县新张集乡陶集陶庆红定点屠宰产品销售点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 2026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猪肉未加盖检验检疫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猪肉检验检疫证明。 |
1.没收违法所得1204元。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猪肉14.8千克。 3.罚款1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3/24 | 利市监处罚〔2026〕30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网址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 2 | 利辛县新张集乡陶集李小龙定点屠宰产品销售点 | 利辛县新张集乡陶集李小龙定点屠宰产品销售点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 2026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猪肉未加盖检验检疫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猪肉检验检疫证明。 |
1.没收违法所得456元。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猪肉7.2千克。 3.罚款1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3/24 | 利市监处罚〔2026〕29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网址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 3 | 利辛县新张集乡陶集陶庆阔生食摊 | 利辛县新张集乡陶集陶庆阔生食摊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 2026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猪肉未加盖检验检疫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猪肉检验检疫证明。 |
1.没收违法所得1325元。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猪肉23.75千克。 3.罚款1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3/24 | 利市监处罚〔2026〕28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网址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