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3XQ/202603-00018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6〕4号( 利辛县康盛养猪场)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6-03-17 07:59 | 发布日期: | 2026-03-17 07:59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利)罚〔2026〕4号
利辛县康盛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3MA2QLY9J4X
经营者:苏某军
地址:利辛县城关镇苏店庄
2026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利辛县康盛养猪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养猪场集污池有粪污外溢至该养猪场后面的一条无名沟内,无名沟内未采取防渗措施,无名沟长度约40米,宽度约2米,深度约50公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养猪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养猪场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苏某军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2. 2026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现场检查(勘察)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了你养猪场集污池有粪污外溢至该养猪场后面的一条无名沟内,无名沟内未采取防渗措施,无名沟长度约40米,宽度约2米,深度约50公分的事实;
3. 2026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现场负责人苏某军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养猪场集污池有粪污外溢至该养猪场后面的一条无名沟内,无名沟内未采取防渗措施,无名沟长度约40米,宽度约2米,深度约50公分事实;证明了你养猪场集污池有粪污外溢的行为,不足三个月的事实;
4. 2026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明了你养猪场集污池有粪污外溢至该养猪场后面的一条无名沟内,无名沟内未采取防渗措施,无名沟长度约40米,宽度约2米,深度约50公分的事实;
5.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养猪场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6.你养猪场提供粪污消纳土地协议书1份,证明了你养猪场与利辛县睿国种植家庭农场签订粪污消纳土地协议书,你养猪场所产生的粪污全部无偿提供给利辛县睿国种植家庭农场种植农作物的事实;你养猪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养猪场属于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7. 你养猪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养猪场于2018年10月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登记类)的事实;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了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执法人员董保志、申洋、田冲、徐军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养猪场以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6〕4号)告知你养猪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养猪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版)“通用裁量表-19”计算核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养猪场处二千一百九十六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 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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