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省政府 市政府

繁体中文  |  长者版  |  无障碍  | 

返回首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专题首页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内容详情
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603-00094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2026.3.1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3-18 12:46 发布日期: 2026-03-18 12:46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2026.3.17)

发布时间:2026-03-18 12:46 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33 次
【字体大小: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张村镇任怀体大酒店 利辛县张村镇任怀体大酒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未经许可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称于2026年元旦之后开始在利辛县张村镇广梁街南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面积共计190平方米。2026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被我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的经营额共计1000元,违法所得共计10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2、罚款5000元,合计1-2项罚没款6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120】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7日 利市监处罚〔2026〕57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赵强强 赵强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称于2026年元旦之后开始在安徽省利辛县张村镇李门社区李门新编177-2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面积共计400平方米。2026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被我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的经营额共计1600元,违法所得共计16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
2、罚款5000元,合计1-2项罚没款6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120】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7日 利市监处罚〔2026〕56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利辛县张村镇黑马饭店 利辛县张村镇黑马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称于2026年1月下旬从杨峰干货店购进了“三番”青芥辣调味酱4盒,进价4元/盒,用于顾客自行调制调料。2026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三番”青芥辣调味酱4盒,其中2盒生产日期为2025-04-17,2盒生产日期为2024-04-10,保质期:12个月,被我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的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三番”青芥辣调味酱2盒;
2、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四章第【126】条第(一)项第1目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7日 利市监处罚〔2026〕116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