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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603-00084 组配分类: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巩店所2026031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3-17 16:18 发布日期: 2026-03-17 16:17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巩店所20260317)

发布时间:2026-03-17 16:17 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3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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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巩店所)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亳州市鸿圣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王店二店 亳州市鸿圣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王店二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5年5月份从阜阳医药集团旁边一个医疗器械批发部购进10盒“衡氏古方”晕车贴砭贴(外用4贴装,产品备案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豫新械备20240020,【备案企业/生产企业】河南威尔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250101,生产日期:2025/01/02,有效期至:2028/01/01,预期用途:贴于人体穴位处,进行外力刺激),进价2元每盒,售价4元每盒,已售出5盒。该款产品为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正面标注“晕车贴TM”“【使用说明】外用。根据中医穴位疗法,选取相应的穴位,清洁皮肤,打开包装袋,取出贴片,揭掉贴片上的离型纸,将胶面贴于肚脐(神阙穴)、双耳耳垂根部的后凹穴位或无头发干净部位处(翳风穴),左右各一片,(在上车、上船、上机前30分钟使用效果更佳)。”字样,与预期用途不符,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涉案货值金额40元,获利10元。              罚款2000元。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3-17 利市监处罚〔2026〕203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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