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098775401G/202603-00083 | 组配分类: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巩店所20260317)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6-03-17 16:15 | 发布日期: | 2026-03-17 16:15 |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巩店所) |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 1 | 亳州虹康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王店分店 | 亳州虹康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王店分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利辛县巩店镇王店村从事药品经营。2026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遂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于2026年3月5日提交整改材料将上述问题整改完毕。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3-16 | 利市监处罚〔2026〕202号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2 | 亳州市鸿圣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王店二店 | 亳州市鸿圣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王店二店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利辛县巩店镇王店村从事药品经营。2024年6月17日,当事人通过安徽省鸿福堂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总部从安徽勤迈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盒盐酸地芬尼多片(规格:24片/板内装5板,产品批号:231006,生产日期:231031,有效期至:2025.09),进价25.5元每盒,售价5元每板。2026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剩余3板零8片,当事人自述该药品过期前卖了1盒1板零16片,过期后未售出,过期药品货值17元。 |
1.没收1盒盐酸地芬尼多片(规格:24片/板内装5板,产品批号:231006,生产日期:231031,有效期至:2025.09,剩余3板零8片); 2.罚款1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3-17 | 利市监处罚〔2026〕204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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