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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0562/202602-00066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王人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王人所2026020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2-05 16:37 发布日期: 2026-02-05 16:37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王人所20260205)

发布时间:2026-02-05 16:37 来源:利辛县王人镇人民政府 浏览:1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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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王人李勇建材门市部 王人李勇建材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冷轧带钢筋案 2025年7月29日,当事人的经营者从阜阳钢材大市场购进了1200根规格型号:8冷轧带钢筋,购进价格12.5元/根,销售价格13.5元/根,除抽检样品外其余钢筋已全部售出,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钢筋时未索要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及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本案货值金额16200元,违法所得1200元。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5 (利)市监处罚〔2025〕1033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 利辛县王人镇生猪定点屠宰场韩军销售点 利辛县王人镇生猪定点屠宰场韩军销售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案 2025年11月2日上午当事人的经营者从利辛供货商处购进35.65kg未加盖检验检疫印章的生猪肉,进价是17.2元/kg,花费613元,销售价格是22元/kg,同时购进3副猪下水,15元/副,花费45元,当事人的经营者通过微信转账付款,截止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共销售出未加盖检验检疫印章的生猪肉18.65kg,本案货值金额784.3元,违法所得410.3元。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5 (利)市监处罚〔2025〕1192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 利辛县王人学区邓寨幼儿园 利辛县王人学区邓寨幼儿园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5年9月1日当事人的负责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开始为幼儿园10名学生,2名老师供餐,从开始供餐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负责人采购厨具及食材花费2100元,本案案值金额2100元,违法所得2870元。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5 (利)市监处罚〔2025〕1190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利辛县王人学区第二幼儿园 利辛县王人学区第二幼儿园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5年9月1日当事人的负责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开始为幼儿园39名学生,4名老师,1名餐饮加工人员供餐,从开始供餐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负责人采购厨具及食材花费3334.2元,本案案值金额3334.2元,违法所得9450元。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5 (利)市监处罚〔2025〕1191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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