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098F/202601-00075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大李集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行政处罚】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大李集所2026.1.15)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6-01-15 16:11 | 发布日期: | 2026-01-15 1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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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大李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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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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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利辛县大李集考香菊百货超市 |
利辛县大李集考香菊百货超市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利辛县大李集镇光明路152号从事超市经营。2025年11月11日我局接到投诉反映当事人2025年11月5日销售的肉蛋肠,重量0.176kg,单价39.60元,应收取6.9696元,实际收取7.00元,多收取0.0304元。2025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随机抽取商品使用电子计价秤计价,其中“水洛馍”(单价:5.96元/kg,重量:0.564kg)电子计价称显示总价为3.40元,实际价格为3.36144元,即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在单件商品称重后计价时在小数点后第二位向第一位进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调整电子计价称的计价方式并退回多收取投诉人的费用。2025年12月18日我局接到投诉称当事人销售五常大米收取7.1元(实际应收取7.08元,多收取0.02元),当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精品蜜桔(单价:7.18元/kg,重量:2.174kg,总价:15.70元,实际应收15.60932元,多收取0.09068元),即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称存在称重后计价时在小数点后第二位强制向第一位进一的现象。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表述称收银系统无法查看加价出售商品的详细情况,除两次投诉人反映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多收取0.14108元外,无法认定其他违法所得。故认定违法所得0.14108元。 |
1.没收违法所得0.14108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1月15日 |
(利)市监处罚〔2025〕1220号 |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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