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098F/202601-00074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大李集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行政处罚】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大李集所2026.1.14)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6-01-14 16:07 | 发布日期: | 2026-01-14 16:07 |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大李集所) |
|||||||||
|
|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
1 |
利辛县桩绣商贸有限公司 |
利辛县桩绣商贸有限公司 |
当事人连续两年(2023年度和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发布市场主体年报催报公告,截止2025年7月31日,当事人未进行年报,2025年8月5日利辛县税务局回函,当事人未进行税务登记。执法人员通过电话核查,无法取得联系,2025年9月11日执法人员通过实地核查未发现经营活动,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
吊销营业执照 |
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1月9日 |
(利)市监处罚〔2025〕999号 |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 |
利辛县大李集优迪爱孕婴用品店 |
利辛县大李集优迪爱孕婴用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5年11月份初从阜阳皖西北商贸城购进5双儿童板鞋(外侧面印制有“彪马”图案),进价是35元/双,售价是45元/双,在购进上述儿童板鞋时没有查验其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上述儿童板鞋外侧面印制的“彪马”图案与彪马欧洲公司的注册商标“彪马”图标(申请/注册号:70312409)和“彪马”图标(申请/注册号:70323197)相似。截至2025年12月9日案发时,当事人共售出2双上述儿童板鞋,剩余3双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225元,违法所得20元。 |
1.没收3双儿童板鞋(外侧面印制有“彪马”图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1月9日 |
(利)市监处罚〔2025〕1353号 |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