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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098F/202601-00074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大李集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行政处罚】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大李集所2026.1.1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1-14 16:07 发布日期: 2026-01-14 16:07

【行政处罚】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大李集所2026.1.14)

发布时间:2026-01-14 16:07 来源:利辛县大李集镇人民政府 浏览:1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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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大李集所)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桩绣商贸有限公司

利辛县桩绣商贸有限公司
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案

  当事人连续两年(2023年度和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发布市场主体年报催报公告,截止2025年7月31日,当事人未进行年报,2025年8月5日利辛县税务局回函,当事人未进行税务登记。执法人员通过电话核查,无法取得联系,2025年9月11日执法人员通过实地核查未发现经营活动,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吊销营业执照

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9日

(利)市监处罚〔2025〕999号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

利辛县大李集优迪爱孕婴用品店

利辛县大李集优迪爱孕婴用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5年11月份初从阜阳皖西北商贸城购进5双儿童板鞋(外侧面印制有“彪马”图案),进价是35元/双,售价是45元/双,在购进上述儿童板鞋时没有查验其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上述儿童板鞋外侧面印制的“彪马”图案与彪马欧洲公司的注册商标“彪马”图标(申请/注册号:70312409)和“彪马”图标(申请/注册号:70323197)相似。截至2025年12月9日案发时,当事人共售出2双上述儿童板鞋,剩余3双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225元,违法所得20元。

1.没收3双儿童板鞋(外侧面印制有“彪马”图案);
2.罚款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9日

(利)市监处罚〔2025〕1353号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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