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098775401G/202602-00106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展沟所2026.2.24)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6-02-24 15:30 | 发布日期: | 2026-02-24 15:30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 1 | 利辛县绿绿井纯净水有限公司 | 利辛县绿绿井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铜绿假单胞菌含量超标的纯净水案 |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2025年11月6日当事人共生产绿绿井纯净水50桶,当天向周边村民出售了43桶,成本价为2.5元/桶,销售价5元/桶,每桶水额外收取20元作为水桶的押金,消费者退回水桶,押金可退回。2025年11月6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绿绿井纯净水抽样送检了7桶。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No:A2250787324126003C)。检验结论内容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标准指标n=5,c=0,m=0;实测值6,未检出,19,未检出,未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至2025年11月6日上述桶装水均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250元,总货值金额250元。 |
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2.罚款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23】条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2/24 | 利市监处罚〔2025〕1378号 | 主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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