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098775401G/202602-00079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大李集所20260211)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6-02-11 15:51 | 发布日期: | 2026-02-11 15:53 |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大李集所) |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 1 | 利辛县高集村程晋芳格拉条店 | 利辛县高集村程晋芳格拉条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3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大李集镇高集村集南13户从事格拉条店经营。经营场所为1间门面,面积30平方米,共1名从业人员,未办理《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2025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无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7天内改正,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2026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仍未取得健康证明。 | 罚款5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2月24日 | (利)市监处罚〔2026〕66号 |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4 | 利辛县大李集高集嘉铭餐饮酒店 |
利辛县大李集高集嘉铭餐饮酒店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安徽省小餐饮公示卡》,在安徽省利辛县大李集镇高集社区集东63户从事饭店经营,于2025年2月15日从阜阳花园菜市场进购1箱(6瓶/箱)“金蝉”橙汁饮料浓浆,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金蝉”橙汁饮料浓浆瓶体外标签标注有“金蝉®橙汁饮料浓浆肉,净含量:840毫升/瓶,产品标准号:GB/T 3112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200001962,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等内容,进价是120元/箱,2025年12月11日前以使用5瓶。2026年1月13日案发时,剩余1瓶“金蝉”橙汁饮料浓浆已开封使用,当事人表述称案发前几天开封使用一次,制作糖醋鲤鱼一份,售价30元,剩余“金蝉”橙汁饮料浓浆被我局依法扣押。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30元。 |
1.没收1瓶“金蝉”橙汁饮料浓浆(已开封使用,净含量:84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罚款2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进行处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2月24日 | (利)市监处罚〔2026〕39号 |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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