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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兴莲生活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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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兴莲生活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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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热线线索依法对利辛县兴莲生活超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调味品区最下层的货架上发现7袋嫩肉粉,产品名称:嫩肉粉,配料:食用木薯淀粉,产品标准号:GB/T29343,生产商:福建省双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分装)生产日期:2025/05/02,保质期:18个月(常温),净含量:200克,产品外包装上无产品质量等级。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木薯淀粉》(GB/T29343-2012)8.5.1.1中“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相应的等级品”、9.1标签、标志中“产品应进行预包装,食用木薯淀粉的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和执行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11.4质量(品质)等级“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已对食用木薯淀粉做出了规定,上述食品应当在包装上标示质量(品质)等级,但该食品外包装上无产品质量(品质)等级,不符合其标注的执行标准GB/T29343。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经售出3袋,剩余7袋,货值金额共计40元,违法所得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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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名称:嫩肉粉,配料:食用木薯淀粉,产品标准号:GB/T29343,生产日期:2025/05/02)7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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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四章第125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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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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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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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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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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