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098775401G/202602-00061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经开区所)(2026.2.6)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6-02-06 16:55 | 发布日期: | 2026-02-06 16:55 |
| (经开区市场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6.2.6) |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 1 | 安徽颐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安徽颐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宣传的食品案 |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利辛县城关镇世纪大道东侧诚信路北侧科创园标准化厂房0002幢101号从事生产活动。当事人准备拓宽市场在2025年10月份研发新产品“五行健睥散™”,2025年11月30日当事人从商丘新百盛包装印制购进“五行健睥散™”的包材650个,2025年12月3日当事人试生产“五行健睥散™”596盒,销售价1元/盒,因至今未有客户购买,生产后一直存放在其生产车间中直至2026年1月7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被扣押,一直未销售,货值596元。上述产品包材因运输过程中有破损被当事人扔掉35个,剩余19个包材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查扣。 2025年10月1日当事人收到李時珍(湖南)醫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李時珍(湖南)醫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字号合法持有者}出具的《产品销售授权书》,该材料表明当事人可以在产品标签上可以使用“李時珍(湖南)醫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信息,同时可以在抖音、今日头条、视频号、百度、京东、快手等网络渠道销售“李時珍(湖南)醫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字号的产品,故其生产的“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含有“李時珍(湖南)醫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信息。 2025年12月1日当事人生产的10盒“焕生源力™生酮咖啡”{净含量:210克(30克×7}打样产品,当事人从商丘新百盛包装印制购进该产品包材100个,到货后当事人进行打样产品生产,共生产10盒,生产后由审核人员对外包装标签进行最后审核,审核时发现其标签中“MCT”字体大于“焕生源力™生酮咖啡”字体,不符合相关规定,当事人将剩余包材90个进行自行销毁,截止到目前当事人未对该产品包材重新订制。 截止到2026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全国12315平台查询涉及当事人投诉、举报共计20条信息;从亳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查询涉及当事人投诉共计22条信息;其他平台涉及当事人舆情共计3条信息;线下邮寄投诉举报当事人共计4条信息。 |
1.没收596盒“五行健睥散™”{生产日期:2025/12/03、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75克(25克×7)}、19个包材; 2.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3.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直接负责主管人及直接责任人)王*(身份证号码:3412**********9454)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2/6 | 利市监处罚〔2026〕43号 |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