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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602-00051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江集所2026020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2-05 15:15 发布日期: 2026-02-05 15:14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江集所20260205)

发布时间:2026-02-05 15:14 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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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江集所)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江集学区初级中学食堂 利辛县江集学区初级中学食堂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案 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江集镇利涡路西侧利辛县江集学区初级中学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2025年5月22日,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辛县江集学区初级中学食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随即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辛县江集学区初级中学食堂进行检查问题“回头看”,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留样柜内未见2025年12月18日的早餐“油条”,当事人仍存在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的行为。                             罚款50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之规定。
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30日 利市监处罚〔2025〕1379号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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