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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602-00037 组配分类: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2026.2.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2-04 15:22 发布日期: 2026-02-04 15:22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2026.2.4)

发布时间:2026-02-04 15:22 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3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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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张村镇程立国内科诊所 利辛县张村镇程立国内科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诊所备案凭证》,于2024年8月12日从太和县阔睿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购进了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200袋,进价0.2元/袋,不对外销售,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53221755,该医疗器械为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1日,失效日期:2025年12月10日,生产批号:批20231211,过期后未使用。于2025年01月12日从广东廿四味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购进了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检测试剂盒(乳胶法)4筒,进价22.5元/筒,不对外销售,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53401110,该医疗器械为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日期:2023-08-20,有效期至:2025-08-18,生产批号:0000797284。2025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治疗室内有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22袋、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检测试剂盒(乳胶法)1筒,经检查,上述医疗器械已过期,被我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未使用上述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26.9元。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规格(mm):0.7X25TWLB,失效日期:2025年12月10日,生产批号:批20231211)22袋、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检测试剂盒(乳胶法)(规格:25人份/筒,有效期至:2025-08-18,生产批号:0000797284)1筒;
2、罚款4000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八条和第二十三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4日 利市监处罚〔2026〕3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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