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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602-00019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6020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2-04 09:38 发布日期: 2026-02-04 09:38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60204)

发布时间:2026-02-04 09:38 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2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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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60204)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仙草堂药店 利辛县仙草堂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5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利辛县仙草堂药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了一个品规的处方药,品名:甲钴胺片,药品生产企业:吉林四环澳康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33571,产品批号:250403,生产日期:2025.04.10,有效期至:2027.03,规格:0.5mg/30片。该药店提供了随货同行单,显示该药品共采购50盒,现场检查时该药品剩余23盒,执法人员要求该药店提供已销售27盒药品处方,该药店无法提供。执法人员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至2025年12月8日时,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品进行检查,该药品剩余15盒,当事人亦无法提供售出8盒的药品处方。 1.罚款1000元。 参照《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3 利市监处罚〔2025〕1283号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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