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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仙草堂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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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仙草堂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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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利辛县仙草堂药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了一个品规的处方药,品名:甲钴胺片,药品生产企业:吉林四环澳康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33571,产品批号:250403,生产日期:2025.04.10,有效期至:2027.03,规格:0.5mg/30片。该药店提供了随货同行单,显示该药品共采购50盒,现场检查时该药品剩余23盒,执法人员要求该药店提供已销售27盒药品处方,该药店无法提供。执法人员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至2025年12月8日时,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品进行检查,该药品剩余15盒,当事人亦无法提供售出8盒的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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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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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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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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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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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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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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