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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602-00017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经开区所)(2026.2.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2-04 09:34 发布日期: 2026-02-04 09:34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经开区所)(2026.2.4)

发布时间:2026-02-04 09:34 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3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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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市场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6.2.4)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喝点吧食品有限公司 利辛县喝点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四季饮用纯净水案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利辛县利张路6号从事经营活动。2025年11月10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中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因当事人库房内没有成品,为满足抽样人员的抽样需求,当事人临时生产7桶“四季饮用纯净水”(15.1L/桶),销售价为1.5元/桶。当事人的工人在未调试打码机的前提下,对生产的7桶“四季饮用纯净水”进行打码操作,生产日期错误标记为2025-11-09。2025年12月12日我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上述“四季饮用纯净水”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溴酸盐,计量单位:mg/L,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660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5750.10-2023(22.2离子色谱法-碳酸盐系统淋洗液)。当事人销售给抽样人员7桶“四季饮用纯净水”,涉案产品全部销售完毕,未流入市场,货值为10.5元,获利10.5元。当事人因临时生产,未对涉案产品进行自检、留样和制作生产相关材料。 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
2.罚款5000元;1-2项合计罚没款5010.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4 利市监处罚〔2025〕1340号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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