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098775401G/202602-00008 | 组配分类: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5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2026.2.3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6-02-03 11:00 | 发布日期: | 2026-02-03 11:00 |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 |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 1 | 利辛县程南中药店 | 利辛县程南中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利辛县人民南路260号从事药店经营。2025年12月0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处方销售处方药。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25年12月1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其仍未按处方销售处方药品。 | 罚款1000元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2.3 | 利市监处罚〔2025〕1352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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