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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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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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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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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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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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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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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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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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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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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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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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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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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献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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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献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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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购进他人自家杀的猪肉一块共23斤帮忙代卖(销售价:12元/斤)。2025年09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处有上述猪肉未加盖检疫、检验章且无法提供检疫、检验合格证及进货票据等相关手续,当事人存在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被本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截至案发时,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猪肉尚未售出,货值金额共276元,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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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未检验、检疫的猪肉23斤;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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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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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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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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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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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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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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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武占军鲜肉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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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武占军鲜肉店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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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1年09月2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始在利辛县城关镇董集街从事猪肉销售经营。经查,当事人购进他人自家杀的猪肉共26.5斤(销价11元/斤)帮忙代卖。2025年09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上述猪肉(共计26.5斤)上未加盖检疫、检验章且无法提供检疫、检验合格证,当事人存在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被本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截至案发时,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猪肉尚未售出,货值金额共2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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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未检验、检疫的猪肉26.5斤;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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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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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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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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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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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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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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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程家集贰零贰壹食品加工小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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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程家集贰零贰壹食品加工小作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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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日本局收到名为胡翼的12345热线(251103037003014)一份,其称在微信平台泓治香酥店铺购买到利辛县程家集贰零贰壹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的油炸蚂蚱一袋,发现该产品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Q/AHY0002S在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官网显示为阜阳市泓洋食品有限公司备案的,与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利辛县程家集贰零贰壹食品加工小作坊不符,认为商家虚假标注执行标准,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收到上述举报后本局于2025年11月4日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处进行检查,经查未在其生产经营处发现执行标准为Q/AHY0002S的油炸蚂蚱。后经调查询问,当事人称上述执行标准(Q/AHY0002S)是厂家打印包装的时候给打印错了,当事人自2025年10月25日生产了500袋被举报的“泓洽蚂蚱”,自2025年10月26日至2025年10月29日销售26袋(每袋成本4元,每单运费成本3元,1袋装售价9.9元,2袋装售价17.2元,其中有2袋客户退款)“泓洽蚂蚱”给微信平台的用户。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售出上述油炸蚂蚱26袋,剩余474袋均已全部召回,货值金额4950元,销售额232.4元,违法所得23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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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232.4元,2.罚款2000元。1-2项合计罚没款2232.4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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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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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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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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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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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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