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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601-00085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经开区所)(2026.1.1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1-15 15:41 发布日期: 2026-01-15 15:41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经开区所)(2026.1.15)

发布时间:2026-01-15 15:41 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9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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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市场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6.1.15)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安徽省客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客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利辛县城关镇工业园区世纪大道西侧与永兴路北侧7号从事经营活动。2025年9月16日当事人从利辛县****农场店内购进49kg“土豆”,购进价2.9元/kg。“土豆”购进后当事人进行入库登记并安排工人对土豆进行清洗筛检,同时当事人的实验室对购进的“土豆”进行自检,自检使用1kg“土豆”。合格的自检报告结果出来后当事人于2025年9月17日销售给利辛县大李集镇常庄小学13kg,售价4元/kg,货值52元,获利52元。2025年9月17日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利辛县大李集镇常庄小学采购的“土豆”进行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上述“土豆”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毒死蜱,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1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113-2018)。2025年9月17日当事人将品质不好的和未销售的“土豆”共计35kg退还给利辛县****农场。
2025年9月17日当事人从利辛县****专业合作社处购进134kg“胡萝卜”,购进价3.3元/kg。“胡萝卜”购进后当事人进行入库登记并安排工人对“胡萝卜”进行清洗筛检,同时当事人的实验室对购进的“胡萝卜”进行自检,自检使用0.5kg“胡萝卜”。合格的自检报告结果出来后当事人于2025年9月19日销售给胡集学区胡集中学贾桥校区8.22kg,售价3.3元/kg,货值27.13元,获利27.13元。2025年9月19日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胡集学区胡集中学贾桥校区采购的“胡萝卜”进行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上述“胡萝卜”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甲拌磷,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3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113-2018)。2025年9月19日当事人将上述“胡萝卜”销售给利辛县胡集中学16.58kg,售价3.3元/kg,货值54.71元,获利54.71元;2025年9月19日当事人将上述“胡萝卜”销售给利辛县胡集中心小学30.4kg,售价3.3元/kg,货值100.32元,获利100.32元;2025年9月19日当事人将上述“胡萝卜”销售给利辛县胡集第二小学10.18kg,售价3.3元/kg,货值33.59元,获利33.59元;2025年9月17日当事人将品质不好的和未销售的“胡萝卜”共计68.12kg退还给利辛县****专业合作社,上述“胡萝卜”货值共计215.75元,获利215.75元。上述“土豆”和“胡萝卜”两种食用农产品货值共计267.75元,获利共计267.75元。
1.没收违法所得267.75元;
2.罚款3000元;1-2项合计罚没款3267.75元。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1/15 利市监处罚〔2025〕1243号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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